孙倩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全国各地受到交通关停、人员隔离、延迟复工、远程办公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为确保疫情期间执行工作有效运转,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全面运用线上线下执行措施开展各项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出台《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中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依法善意执行、文明执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事被执行人在享有善意文明执法权利的同时,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善意文明守法的义务。
疫情期间各地执行法院多措并举,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既体现了的司法权威,又使民众感受到执法的温情。比如:利用线上执行力度及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并及时发放到申请人手中;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组织、个人及其设备、资金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坚持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的原则,灵活执行;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给予一至三个月宽限期等。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疫情期间如何在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履行善意文明守法的义务,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一、被执行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或暂缓执行
1.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其他关于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以上相关规定,不论是否处在疫情期间,只要被执行人具备条件,均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
2.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加强对涉疫情相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指导》中指出,在执行方面,要求各地法院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法律明确的暂缓执行事由,疫情期间,被执行人如果承担疫情防控任务,法院也应当暂缓执行。
3.结合本次疫情期间各地法院执行的具体做法,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中止或暂缓执行:
(1)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执行。
(2)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和防疫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对已查封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允许被执行企业生产使用。被执行人是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护人员的,暂缓采取执行措施。
(3)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不轻易进入“执转破”程序。
(4)疫情防控期间,中止对被执行财产的现场评估和看样。已拍卖成交,但因银行无法放款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缴纳尾款的,被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影响程度适当延长缴款期限。
二、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应当根据执行内容灵活履行执行义务
1.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案件,原则上应依法履行
对于金钱给付案件来说,基本不受本次疫情的影响,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依据履行。但受全国疫情影响,大部分企业都停产停工,有些被执行人也不例外。如果没有疫情的发生,被执行人还可能通过改善经营或其他办法改变自身经济状况,有履行的可能性。若在疫情期间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被执行人可能无法全面履行义务;二是,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之后,可能面临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直接由执行转破产。此时,被执行人如何通过有效措施化解危机?笔者认为,疫情期间,被执行人应该积极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书信等方式联络案件承办人,主动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说明自身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因疫情导致收入减少、受交通管制等措施影响无法开工、业务暂停等情况,并主动报告财产。如果属于法律或政策允许中止或暂缓执行条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向法院申请中止或暂缓执行。如果不符合法律或政策规定,也可以通过法院与申请人协商,要求给予一定期限,或者通过分期付款、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履行债务,要求法院在保障申请人利益的同时,给被执行人一定缓冲期,期限结束后,被申请人继续全面履行义务。
2.以行为给付为内容的执行案件可以采取间接履行的方式
以履行探视义务为例,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率极高,此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探视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被探望者感染病毒的风险。且疫情防控时期,许多小区都禁止外来人员进入,这里我们建议被执行人采取远程方式履行探视义务,通过手机网络与被探视人沟通,加强心里疏导,及时掌握被探视者心理状态和身体状况。如确有生活用品、医疗药品等方面需求,被执行人也可以积极与社区负责同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就近社区工作者或志愿者协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若对方强行要求当面探视,被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待疫情过后继续履行探视义务。
三、疫情期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也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法院可以采取予以罚款、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扣留提取收入、查封财产、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委托执行、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拘留的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为配合疫情期间的防控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防控疫情期间,各级法院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要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拘留所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拘的,执行法院应在确认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无感染症状的情况下解除拘留措施。由此可见,疫情期间除拘留措施有所限制,其他强制措施仍可依法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尽管疫情期间法院采取的是“慎重采取拘留措施”,也不意味着不执行。如果疫情期间,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且符合拘留条件的,经法院批准,被执行人仍会被采取拘留措施。
四、思考和建议
疫情期间,被执行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申请法院中止或暂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笔者认为在我国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具有突然性,一般公众均无法预见、无法阻止也无法克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从上文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将不可抗力列举在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情形之中。
因本次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各地法院的具体做法,均体现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大局为重的执行理念,因此,笔者建议,为了更好的体现公平正义,应在执行程序的立法中将不可抗力作为当事人申请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此种情况与其履行义务受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判定被执行人能否申请中止或暂缓执行。
被执行人的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条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逐一进行分析。以本次疫情为例。首先依据现有技术水平和一般人的认知,被执行人不可能对新冠病毒的发生事先预见;其次,被执行人自身客观上不能避免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第三,被执行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克服以上情况。被执行人一旦符合以上三点要求,其情况就构成了不可抗力。同时还需分析,不可抗力与履行义务受阻之间的关系。如果被执行人情况与无法履行义务存在重要或者唯一的因果关系,那么其情况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行受阻,被执行人能以不可抗力为由申请中止或暂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还存在其他重要原因,即使符合不可抗力的条件,但因不可抗力在不能履行义务的因素中不是最重要或者唯一的因素,被执行人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中止或暂缓执行。
最后,笔者呼吁: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间也应遵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司法执行有温度,被执行人也应自我约束,严格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本文发表于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