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冠肺炎疫情侵袭,医用防护用品成为最重要的抗疫物资。疫情期间,防护物资供应紧张,部分物资物价存在波动。为确保防护物资充足,全国各政府部门纷纷出台多项政策力促防护物资的稳定供应。同时,面对于市场上流通的防护用品,采取物价稳定措施,防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本文针对疫情状态下防护物资的价格监管问题提出几点思考。笔者认为,应当在明确市场行为及市场监管职责的前提下,对防护物资进行价格管理。防护物资的价格不应一味予以限制和约束,适当让利于市场主体,在物价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供应物资的积极性。同时应对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适度放宽。但是,对于已明显逾越法律法规乃至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坚决打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市场行为;保障供应;物价稳定;非法经营罪
一、市场行为的界定
疫情状态下,社会各界调度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由于涉及多方参与,其中产生的问题必然复杂多样,但这些问题并非全部归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因此,正确界定市场行为与非市场行为是本文讨论防护物资价格监管的前提。
(一)与物资流通有关的市场行为与非市场行为
市场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为实现商品价值,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所采取的交易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行为人处在市场领域;其二,行为人以主体身份在市场领域里活动;其三,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经济利益诉求。非市场行为则一般发生在人们的家庭生活与公共生活之中或者基于法定职责的社会管理行为。它的主要特点为:其一,行为人一般置身于市场领域之外或即便行为人处在市场领域,也仅仅是以客体身份在市场领域内活动;其二,行为人并无直接的经济利益诉求,而是希望在人与人的交往中获得精神方面的满足,或者完成法定职责。[ 罗明星:《市场行为与非市场行为的价值分界》,载《学术论坛·理论月刊》1995年9月刊,第26页。]
市场行为,究其根本是一种经济行为,是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根本手段,追求经济利益使得市场行为带有明显的功利性质。依据内容来划分,市场行为主要包括:营销行为、定价行为、合同行为、投资行为、信用行为、质量行为、招工用工行为等。非市场行为本质上为一种情感行为或履职行为,通常来讲非市场行为一般追求的目标为“义”或完成法定职责,经济利益并不是其行为的直接目的,行为主体实施非市场行为更倾向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道德上的需求或者法定的任务。常见的非市场行为主要有慈善捐赠、满足精神需求为目的的活动、政府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以及政府作为行为主体开展征收、征用、物资调配工作等。
(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
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商品的质量、价格、合同等方面进行监督,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行为。在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首先,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从内容划分可分为市场主体准入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两方面。市场准入主要指审核登记,监管部门通过审核登记支持重点行业的建立和发展,防止不合理的投资,禁止非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准入是市场监管的第一关,经严格依法审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确立其资格,明确权利和义务。市场准入确立后进行跟踪监管,是市场行为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操纵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均属于对市场行为的监管。
其次,结合本次疫情,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从物资种类角度分析,应当限于商品物资,即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物资。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或者未进入市场也可流通的物资,例如募捐物资,则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疫情发生后,防护物资供不应求。为满足各地疫情防护需要,社会各界纷纷捐赠防护物资,政府部门也对防护物资进行紧急调配或临时征用部分厂家紧急生产防护产品。日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为确保捐赠的物资质量过关,将对捐赠物资的质量进行检验并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然而,笔者认为,捐赠行为和捐赠的物资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范围。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此举不仅超越了其职责范围,同时还增添了红十字会等有关机构的工作难度,涉嫌滥用职权。
二、疫情状态下防护物资价格监管的特殊性
(一)影响防护物资价格的主要因素
从经济学的角度,物价变动分为综合变动和特定变动两类。综合变动反映货币单位的价值增高或降低,即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将以相同的比例上涨;特定变动反映某一特定商品价格的增高或降低。物价的变动原因主要有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技术革命、货币价值的变动、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竞争和垄断。
疫情期间,短时间内物价的变动主要为特定变动,体现在特定商品的价格上,如口罩、消毒液、一次性手套以及其他医用防护产品等价格会有明显的变化。其他生活及生产物资的价格也可能因受疫情防控及延迟复工的影响而或多或少产生波动,但总体来讲价格变化并不突出。供求关系变化是疫情期间防护物资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供求关系可能因时间、空间或商品属性等不同而存在差别。由于各地启动疫情防控工作的时间不同、疫情严峻程度不同以及需要的防护物资种类不同,全国范围内防护物资的价格上涨呈现不同态势。疫情严峻的地区,例如湖北省对疫情响应时间早且对防护物资的需求量大,所需物资种类更偏向于专业性的防护用具,如医用防护服等。总体而言,疫情严重地区的防护物资的价格涨幅尤其是专业防护用具的价格涨幅在短时间内大于全国其他地区。此外,防护物资价格上涨的原因还可能包括以下情形:生产防护物资的原材料短缺、价格上涨;春节假期及疫情原因部分工厂停工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由于交通管制导致运输成本增加;用于生产防护物资的机器供应商涨价;物资生产过程中采取防疫措施也要纳入企业生产成本等。
(二)需要兼顾保障物资供应与物价稳定
1. 保障物资供应与保持物价稳定存在矛盾
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由于短时间内防护物资的需求激增,必然会产生与其价格相关的各种问题。防护物资的价格居高不下不仅不利于救治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未感染的普通民众的日常防疫成本也大大增加。救治物资价格上涨导致医疗成本的提高,在购置物资的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医用物资紧缺进而导致无法确保每一位确诊病人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救治。日常防疫物资的价格上涨会增加普通民众的顾虑,部分人或许由于开支节省的需要而拒绝进行日常防疫。若此类情形频繁出现,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维持防护物资价格稳定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但是,依据市场经济的调节规律,物价上涨能够刺激供给。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保证防护物资充足供应也尤为重要。倘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持物价稳定一味限制价格,则容易打击物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积极性。防护物资的供应量减少同样无法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正如曼昆的《经济学原理》(第五版)中提到的理论,当突发事件发生导致商品价格大幅上涨时,政府不应该控制价格,而是由市场自行调控。商品价格上涨能够促使商家加大商品供给,保证商品充足不会脱销。例如:美国2004年飓风查理过后物价猛涨,尤其是瓶装水的价格居高不下。曼昆认为,让价格自由涨落是最好的配置商品的方法。当需求增加时,价格上升。随着价格上升,供给者拼命生产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曼昆举了两个例子用于阐释不控制物价的合理性。飓风来临时A摊贩仍然保持0.69元的价格贩卖瓶装水,B摊贩则随着需求的增加而不断提高价格。几个小时之内,摊贩A库存的所有矿泉水就被争抢一空。相反,摊贩B的水卖得较慢,有很多人抱怨他的水价太高。但是即使晚到的消费者也能买到他们需要的水——几乎没有哪个消费者购买超过自己真正需要的数量。
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于不同属性的商品价格变动幅度不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飓风来临时对瓶装水的需求与疫情期间对防护物资的需求,既具有某种共性同时又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保障防护物资的供应并不完全适用保曼昆理论。首先,防护物资作为阻挡病毒传播的防护用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即用防护用品不仅对自身有保护作用也能防止将病毒传染给他人。飓风时的瓶装水则不存在这样的外部性。其次,防护物资价格飞涨容易引起恐慌和哄抢。在飓风来临前哄抢瓶装水只是消耗了时间和精力,而在疫情中哄抢口罩等物资则面临着人群聚集而引发病毒感染的风险。第三,部分人可能会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对使用防护用品的必要性的认识不足,在防护物资涨价时选择不购买。然而不购买、不使用防护用具就会增加被感染的风险,也可能将病毒传染给他人,但飓风来临时购买瓶装水几乎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第四,中国人口众多,疫情严重,对防护物资的需求已经远远超过产能。病毒的特性又对物资的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瓶装水问题与此不可相提并论。最后,此次疫情是我们未曾经历过的对抗全新病毒的战役,充满不确定性,而它的危害程度与每个人的日常决策都息息相关。这与飓风这种频繁发生且转瞬即逝的自然灾害完全不同。
综上,曼昆提出的灾难来临时完全以市场为主导调节商品的价格的理论显然不能完全适用于本次疫情。
保证物资供应的同时确保物价稳定的确存在一定的矛盾。以供求关系变化为主的多因素导致防护物资价格上涨是市场经济的规律。物价上涨有利于刺激供给方增加供给,倘若面对迅速增长的需求以及复杂的生产环境却不允许供给方对防护物资价格作出调整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供给方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确保防护物资的充足供应。其实,保证物资供应与稳定物价并不完全矛盾,只需正确平衡供给与需求关系。处在疫情的特殊时期,供需的平衡既不能只依靠政府的强制措施,也不能完全依赖市场的自我调节。政府与市场进行良好的配合才能够做到兼顾物资供应充足与物价稳定。
2.兼顾物资供应与物价稳定的建议
鉴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保证防护物资的价格平稳。因此,政府采取的干预措施成为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笔者认为,做到兼顾物资供应保障与物价稳定应做到刺激供给、稳定需求以及保证物资调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对物价进行监管以及配合其他政府部门进行物资调配,以保证防护物资的市场供应。针对防护物资的价格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以确保疫情期间物价水平的稳定。笔者认为,维持物价稳定不意味着一味限制物价。疫情期间,部分物资价格上涨符合市场规律,只要不构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应适当放宽限制。一方面,适度的物价上涨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经销商的积极性,使其自发向市场提供更多的物资;另一方面,政府维持稳定物价一定会采取政策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物资供应部门予以补偿,政府的财政税收压力将会大大增加。因为,单纯以政令要求商家禁止抬高商品价格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更不利于民生和经济发展。因此,允许适度的价格上涨能够缓解政府的该部分压力,只要物价能够维持在较为平稳的状态,不会因物价波动造成人民群众恐慌和生活严重不便即可。
此外,本次疫情集中爆发在湖北省,那么湖北省与其他省市的防护物资的供需情况一定存在差异。在短时间内改变疫情地区市场供需状况的最有效办法,是在全局内进行资源重新配置,此时需要更高层级政府根据全局信息来调配资源,这次疫情期间中央抽调各省医护资源驰援湖北,就是一种进行全局资源配置的好做法,各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应政策以保证防护物资的供应充足。
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等。作为市场监管部门,虽然物资调配不在职责范围内,但是应当全力配合国家各个部门如应急管理部门、疾病控制中心、慈善组织、商务部、工信部等的物资调配工作。各省市物资调配完毕后,需要通过市场渠道进行销售的,应当及时追踪销售情况以及做好相应的质量检查工作,避免出现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由于“赶工”等原因导致防护物资质量不合格等违规违法情形扰乱市场秩序,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致使物资调配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
三、疫情状态下的防护物资价格监管与刑事处罚
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给国家各个方面都带来了不容轻视的挑战。在市场监管方面,防护物资物价监管成为疫情期间的首要任务。相应的,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国家也针对容易出现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非法经营罪便是其中之一。物价监管和打击非法经营罪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相似的作用,但两者存在根本不同:前者为行政监管,后者为刑事处罚。疫情期间,对哄抬物价等行为应当“从轻”处理还是加大惩处力度众说纷纭。部分人认为,鉴于防护物资较为紧缺,抬高物价存在合理性,应当放宽处罚标准。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对哄抬物价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不可助长“发国难财”的风气,正所谓“乱世用重典”。笔者认为,特殊时期,物价监管与打击犯罪都应当恰如其分地运用。但是,考虑到保证防护物资的充足供应,更赞同前者的观点。
(一)疫情时期与市场监管、非法经营罪有关的规定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哄抬物价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构成违法犯罪的哄抬物价行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通知》规定的哄抬物价行为主要有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生产、销售环节囤积医用防护用品;直接、变相提高防护用品价格。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但所列情形并未明确提及哄抬物价。[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针对本次疫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应当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类犯罪,并将非法经营罪归入其中:“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适度放宽认定哄抬物价的标准
由前述规定可见,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因哄抬物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前提。但是,这一前提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达到何种程度即可被认定为犯罪,《意见》没有做出更详细的规定。笔者查阅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发现,该法全文并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明确哄抬物价的概念。仅在第十四条有关于哄抬物价的表述:“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2020年1月,湖北省市场监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哄抬价格行为的标准:“一,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目前,尚未见其他省市出台相关规定。
疫情期间保证物价稳定的确必要,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以示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乃至相关犯罪。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在保证物价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物价上涨的限制更有利于市场调配防护物资,从而减少政府调配物资的压力。此外,针对哄抬物价的认定目前除湖北地方出台了暂行标准外,并未有全国统一标准。笔者查阅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疫情时期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的案例,其行为认定和处罚各地区均有所不同。这一现状令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犯罪均无准确依据。笔者建议,可适当放宽认定哄抬物价的标准,针对一般企业或个人在疫情期间生产、经营不属于专营的防护物资,适当提高价格但不以牟取暴利、囤积居奇为目的的,其客观上促进了市场上物资的流通、增加了防护物资的供应,不应当认定为哄抬物价。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严防严打的举措固然有利于社会稳定,但相应付出较大的行政成本与司法成本,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调动防护物资供应的积极性的调节作用。
四、结语
应对疫情,防护物资的供应是重中之重。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防护用品是我们每个抗疫人士的铠甲和武器。确保防护物资的供应和物价稳定就像保证战时物资与粮草供应一样,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的政府机构应当兼顾物资供应与物价稳定。在努力确保物价基本稳定的同时,适度让利于市场主体,刺激供给。这样,既能减少政府调配物资、补贴商家的成本,同时又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充分保障疫情期间的防护物资供应,确保抗疫阻击战的最终胜利。
(本文发表于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