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律师事务所组织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中策律师党支部书记张帅律师主持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部门法的母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果实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  

       12月4日下午17时,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本所律师及律师助理参与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会上,中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张帅律师为大家讲述了两个有关于宪法由来及宪法发展的“小故事”,以风趣的表达方式向本所律师及律师助理说明宪法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过程当中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中策律师党支部书记张帅律师主持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中策律师党支部书记张帅律师主持国家宪法日主题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关于“宪法”的小知识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共4章106条。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

      随后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均以相应的年号作为区别。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04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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