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若干要点
作者:焦梁、张帅
前 言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在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中我们发现,部分申请机构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登记标准、审核思路、律师作用等方面存在理解偏差,不能认识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严肃性与复杂性。
为此,中策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团队特撰写本文,期望能够帮助申请机构更好地理解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中的重点,提高办理效率,早日成为持牌机构,分享中国资本市场高速发展带来的资本盛宴。
一、 审核总体思路
1、基金业协会审查要点
申请材料真实与完整性、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
2、基金业协会审核方式
基金业协会审查人员以书面审核(电子化报送)为主,但也会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有义务予以配合。
3、基金业协会审核思路
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为实质审核,而非形式审核。基金业协会通过其较为严谨的审核流程,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筛选出他们认为具有较高资产管理能力与投资经验、目前正在实际经营且财务、法律运作规范的专业机构,予以登记。
审查员会认真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各项材料,根据总体印象结合细节分析,甄别申请机构的专业性是否达到其筛选标准。
对于申请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员通过对材料“自洽性”的研判,同时配合公开渠道查询或其他特殊调查手段,多渠道、多角度予以验证。
出于各种原因,部分申请机构会通过“股权代持”、“挂靠”等方式规避信息披露义务。但人为的包装掩饰,往往会留下与商业实践不符的异常点。审查员一旦发现这些异常点,会通过反复询问、要求提供证明等方式进行刨根问底式的询问,令申请人应对起来极为被动,甚至无法回答,登记失败。
4、基金业协会审核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
相关规章、公告、指引、解答等,例如:《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此外,就具体审核工作中的若干事项,协会审查员会形成审查惯例或窗口指导意见,但一般不会以明文形式对外公开。审查惯例或窗口指导意见会持续变动,难以掌握其特定规律。
5、律师的工作职责
律师的工作职责是对申请机构进行完整的财务、法律、行业尽职调查,指导申请机构进行规范整改,并向基金业协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与申请机构主要人员进行访谈、查阅书面材料、公开数据检索等方式。
对于发现的问题,律师应指导申请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最低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进行规范整改,而不能掩盖和无视,更不能诱导申请机构进行虚假陈述,甚至伪造申请材料。
二、 重要审查要点详解
1、团队专业
股东、高管、普通员工中必须有较高比例的金融、证券、法律、财务等相关专业学习或行业从业经历的人员。同时,一般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人数太少,审查员会认为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CPA、CFA等持证比例越高,说明团队专业性越强,越会给审查员留下好印象。
对于各专业岗位,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例如,对于财务岗,应当配备具有财务知识背景或从业经历的人员。
2、雇员真实
团队人员应当为申请机构真实聘用、入职的全职人员。对于存在关联方的申请机构,协会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人员混同、兼职的情况。
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兼职。
对于团队人员真实性的核查,协会往往会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社保连续缴纳证明。
3、主业唯一
申请机构仅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收入类型只能有管理费收入以及作为GP的投资收益。
不得兼营民间借贷、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众筹保理、担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4、展业计划明确
申请机构应对自身的投资领域、投资风格、募资计划、投资标的等有较为详细的认识与计划。
对于股权类基金管理人,应当已对若干拟投项目开展过初步尽职调查工作,能够提供该等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退出方式、预期收益等计划。
对于证券类基金管理人,应当有较为明确的募资渠道、投资风格、投资策略、风控措施、预期收益、拟募集产品的相关要素等计划。
协会往往会要求申请机构提供《展业计划书》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论述。《展业计划书》的内容应具体、详细、真实、个性化且可执行,应避免内容空洞、套用模板、套话废话。
5、股东出资真实
申请机构的股东不存在代持,出资真实。股东的出资均应来自于股东的合法收入,股东应具体披露出资资金的详细来源路径。
股东的出资投入公司后,不得出现资金占用。截至申报登记时,公司现金储备应足够至少6个月的正常开支。协会可能会要求申请机构提供银行流水。
股东不得通过第三方垫资出资。协会会询问并关注股东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出资设立基金管理人的动机与目的。
6、实际控制人真实
实际控制人应当真实披露,不得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
审查员应当认真审核实际控制人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对外投资、关联方等情况,从中发现疑点,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代持、关联方披露是否完整、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合理性等事项。
7、办公地真实
协会审查员应通过分析实际办公地的外景照片、内部照片(要求提供多张多角度)、租赁合同、租赁费支付情况等,多角度分析申请机构的办公地是否为真实存在,是否与其他单位共用或混同。
通过对实际办公地的分析,判断申请机构是否为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是否存在从事公开推介、P2P、小贷公司等嫌疑或隐患。对于实际办公地为街边门市的,由其注意其专业性与合规性。
8、软硬件齐备
申请机构应于办公地配置与其业务类型、业务规模、人员结构相匹配的办公软硬件设施。
对于证券类基金管理人,交易信息系统(PB)是其开展业务必备的软件设施,申请机构应提供其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或意向协议)。
9、关联方披露完整
申请机构应完整披露其全部关联方信息,同时承诺与关联方之间不得存在利益输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并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协会审查员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启信宝等工具,就关联方披露的完整性进行检索、核实。
10、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
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风控合规负责人应具有专业的金融、证券、基金等从业履历。
对于风控合规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对于简历特别优秀的,可以视情况适当放宽:
(1) 曾从事过风控合规工作2年以上;
(2) 曾经从事过律师、法务等相关工作2年以上。
风控合规负责人应提供并上传与其简历相匹配的过往工作经验的材料,例如由其经办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其参与的投委会会议记录、发言记录、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起草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规章,以及其他能体现出其风控合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书面资料。
11、财务规范
申请机构应以《企业会计准则》建账并规范运营。财务报表应能真实、完整的反映申请机构的财务状况。
对于非申请当年成立的申请机构,申请时应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协会审查员会重点关注《审计报告》中各科目情况,综合分析申请机构的财务状况,并就此提出反馈意见。
三、 相关常见问题
Q1、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愿意披露个人信息,是否可以通过员工代持?
A:代持员工的履历往往与其出资能力、投资合理性不相匹配,极易被审查员提出反馈,无法解释。
Q2、申请机构的股东无闲置资金用于出资,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垫付验资?
A:协会审查员会关注出资资金的来源路径,资金是否属于股东合法收入。若股东无闲置资金,难以证明资金来源。
Q3、申请机构的高管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是否可以寻找挂靠人员?
A:高管人员需要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持续缴纳社保,挂靠高管难以符合要求。
Q4、申请机构能否与关联方共用办公地?
A:申请机构可以与关联方共用办公地,但应当做到基本的物理隔离,以避免人员、机构的混同。例如:划定出特定的、相对独立的工位区域,用相关标识予以区分。
Q5、目前申请机构没有聘用专业人员,也没有开展储备项目的初步尽调,能否在取得登记牌照后,再招聘人员、开展项目尽调?
A:根据审核的一般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先具备专业化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展业基础后,才会予以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