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当下语境下谣言会被赋予某种正义性

作者:梁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题:谣言的真相
 

补记:
      本文最初成文于2月5日,次日深夜即惊闻武汉被训诫的八名“造谣”者之一李*文*亮医生离世,这一消息瞬间刷遍朋友圈,而且蹊跷的是有关他的死讯又被反复“谣言”了数次……这就是把真言当做谣言来处理的恶果,本文的重要目的就是让谣言归谣言,让真言归真言,为那些被污名为谣言的真言正名!

 


 

      当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谣言”一词被赋予了某种正义性,尤其是武汉那八名“造谣者”被“依法”处理之后。

      但谣言毕竟是谣言,真的谣言一定不具有正义性。

      所以本文旨在还原谣言的真相,让谣言回归本质,同时为那些非谣之言正名。

      谣言是指没有事实依据而凭空捏造所谓事实,或者对既有事实加以篡改、歪曲之后,再通过各种途径广泛传播的虚假信息。
      谣,本意是流传于民间的没有谱曲的歌。所以,谣言本身就具有民间性、广泛性、无厘头性,或空穴来风,或捕风捉影。

      谣言类似传染病,也有三要素:即谣言的制造者(相当于传染源)、传播途径(人传人或借助媒介传播)、信谣者(相当于易感人群)。

      造谣者就是制造谣言的人。造谣者必有主观恶性,制造谣言的人往往是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比如诋毁他人、炫耀自我、制造恐慌、发泄不满情绪、恶搞,等等。
 

      传谣者就是传播谣言的人。造谣者必然同时是传谣者,但是传谣者绝大多数不是造谣者,传谣者一般数量众多。
 

      传谣者分两种,一种是传谣而不信谣。这种人也是有主观恶性的,其传谣的目的和造谣者相似或相同,只不过是别人制造的某个谣言正中其下怀,这种传谣者与造谣者臭味相投,沆瀣一气,互为“知音”。第二种传谣者同时也是信谣者,信谣者也绝大多数会继续传谣,这些人处于谣言传播链的最底端,人数也最多。

      他们的共同特点是认知水平低、不善于思考(多数根本不思考或没有思考能力)、判断能力差(或者根本没有判断力)、内心脆弱、缺乏安全感。

      他们相信什么或不相信什么,不是基于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而是因为“我信赖的某人如是说”、或者“某个有影响力的人如是说”、或者“大家都如是说”,所以我就信了。

      造谣者和知谣而传者最为可恨,他们是人间的祸水、社会的毒瘤,必除之而后快。
 

      信谣者一般都是些既可恨又可怜的人,他们无所事事,浑浑噩噩,内心空虚,惶惶然不可终日,头大脑小,不会思考,本来缺钱,还总受骗。他们被蒙蔽、被欺骗,被人牵着鼻子走,甚至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着实可怜!
 

      但正是这些可怜人客观上成为谣言的翅膀和东风,助谣言驰骋万里、扶摇九霄。

      在造谣者和知谣而传者眼里,这群人就像蝼蚁、像草芥,他们看着这群人死心塌地相信他们炮制的谣言,并且继续播之于众,他们就会在阴暗的角落里露出公孙豹般的狞笑,还不忘吐出一句:傻X真多!
 

      谣言如此可恶,那我们如何才能识别谣言呢?其实识别谣言并不难,所有的谣言都经不起推敲,或者违背基本常识,或者不符合逻辑。一个智力正常的人,只要稍微动动脑子,就可以发现谣言的破绽。
 

      既然谣言如此拙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传谣信谣呢?
 

      早在一百多年前法国心理学家勒庞就告诉我们,“人一到群体中,智商就严重降低,为了获得认同,个体愿意抛弃是非,用智商去换取那份让人备感安全的归属感…大众没有真正渴求过真理,面对那些不合口味的证据,他们会充耳不闻…凡是能向他们提供幻觉的,都可以很容易地成为他们的主人…”
 

      他提出的“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定律”(law of the mental unity of crowds)在互联网时代更加适用:

      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越便捷,信息量就越大,人就越不愿意思考,也就越来越失去思考的能力,直到失去理性,成为乌合之众。
 

      所以越是信息爆炸的时代,越需要保持理性,越需要学会独立思考,唯此才能止谣言于己。
   
      谣言根据其恶劣度和传播范围,会不同程度地对造谣对象造成伤害(指针对具体人或组织的谣言),或者引发公众恐慌、煽动公众仇恨和愤怒情绪,继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造成社会动荡。

       
      因此,对于造谣者和知谣传者,必须依法予以处罚,使之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方面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是针对具体对象的谣言,则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造谣者及部分恶意传谣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方面
     
      
行政责任方面,如果谣言客观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根据其恶劣程度和传播范围,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指外国人)等处罚。

      3、刑事责任方面

      
刑事责任方面,造谣和恶意传谣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侮辱诽谤罪(有具体受害人,且需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自诉),扰乱公共秩序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等。
 

      回到开篇,为什么当今语境下谣言会被赋予某种正义性呢?说到底,是公众特别是公共知识分子对言论自由的诉求与公权力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对不当言论的管制之间存在矛盾,他们都认为对方踩了自己的红线。

   
      笔者以为,造成这种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公权力机关和民众之间缺乏畅达有效的沟通机制,互不信任。尤其是有些权力机关对真相的刻意掩盖,反而加剧了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造成小道消息不胫而走,甚至谣言满天飞的局面。

      客观上在言论自由和言论管制之间应存在一个缓冲区或可称之为灰色地带,其中的言论一般仅为不实或不当信息,但危害很小或没有危害,且最初传播它的人也没有主观恶意,甚至可能是善意的。

       
      对于此类言论,负责舆情防控的权力机关应予以宽容和理解,有些无关痛痒的可任其自生自灭,相信舆论的自我净化功能;有些可能引起公众误会的,予以正面澄清和引导,第一时间还真相与民。

       
      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动辄把此类言论认定为谣言,予以粗暴打击或管制的做法,不符合我们的“四个自信”原则,其结果也往往适得其反,久而久之,权力机关的公信力将会损之又损,以至于失信于民。

       
      当然从民众的角度,也尽量不要去相信和传播那些经不起推敲或无法求证的小道消息。任何制度下都不存在绝对的言论自由。只不过不同的国家由于其制度以及民众信仰、价值观和文化的差异,其言论禁区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民众应理解政府对言论的适度管制,不宜将任何言论管制都冠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而予以批判和反对。让渡一定的个人权利给国家,是法治所必需,更是社会秩序的前提。所以,我们每个公民也都应有“管住嘴”的意识,明白言论自由的底线,讲真话、讲实话,但不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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