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话疫情”系列是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调集多名律师和助理,对疫情期间已经出现和后疫情时期预计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有针对性地选出了七个业务专题和一个特别专题,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性整编,最终形成研究报告的法律问题研究系列栏目。
本研究报告中除第三章《疫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外,均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助理的原创作品,著作权归属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谢谢!
中策疫情法律问题研究小组成员名单:
梁强、黄强、陈万林、李福来、赵伯洋、王艺雄、冯宪军、袁杰、陈春、程冲、孟琦、祝琳曦、刘航宇、孙倩、张琪、赵建勇、李蓓蓓。
前言: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从九省通衢的江城武汉逐渐向全国蔓延。这场旷世未有的疫情已经影响到了我们国家的各个领域,而且这种影响或将更加深远。
疫情发生后,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调集多名律师和助理,对疫情期间已经出现和后疫情时期预计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有针对性地选出了七个业务专题(政府物资调配、慈善物资捐赠、政府采购、政府征收/征用、民商事合同问题、疫情相关犯罪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和一个特别专题《言论自由、谣言与舆情管理》,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性整编,最终形成近50万字的研究报告——《后疫情时期有关法律问题研究与思考》(创作继续中…)。
报告以电子书方式发布后,收到广大读者的一致好评和诸多建设性意见,其中不乏一些行政领导、学界专家和业内同行,在此我们深表感谢!鉴于报告的篇幅太长,为方便读者阅读,我们从今天起推出“策话疫情”系列,本所公众号将每天向读者推送一篇本所的原创作品。
政府调配慈善捐赠物资专题(一)
本次疫情发生后,疫情牵动人心,也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爱心。广大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等慈善力量积极行动、多方动员、踊跃捐赠,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大量资金物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但是由于我国针对慈善捐赠物资相关体系构建的研究较少,政府部门、慈善组织统筹使用物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技术指导,其行动容易招致社会舆论非议,乃至影响到整个疫情防控工作的进展。
(一)慈善捐赠相关法律知识
问题1、什么是慈善捐赠
《慈善法》专设“慈善捐赠”一章,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据此,慈善捐赠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必须基于慈善目的。《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基于开展上述活动的需求所实施的赠与都是基于慈善目的的慈善捐赠。如果捐赠基于其他目的,就不受慈善法的规制。
第二,自愿性。慈善捐赠应当是捐赠人自主、自愿的行为,捐赠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慈善捐赠、捐赠什么、捐赠多少、捐赠方式、捐赠期限、向哪个慈善组织或者受益人进行慈善捐赠等。例如,企业进行股权捐赠时,考虑持股公司的股价稳定、投资者信心,以及资本控制等因素,有权对股权捐赠做出一些灵活安排。其做法可包括:分成不同年度若干次捐赠,而非一次性捐赠;在表决权和持股权分离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捐赠无表决权的股票,保留有表决权股票等方式。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亦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由于中国目前大多数社会组织都有对口的行政机关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不应当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那种以行政命令向个人或者单位、组织下达摊派任务,强行要求向某一社会组织捐赠财物的做法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实践中,慈善组织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捐赠人提供充分空间予以灵活变通,以达成既能实现慈善目的,又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双赢局面。
第三是无偿性。慈善捐赠也属于民事赠与行为。因此慈善捐赠必然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付受赠人,受赠人取得捐赠财产,无需向捐赠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实践中,一些企业对慈善组织或其活动进行赞助,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推广行为,这种赞助并不是无偿,不属于慈善捐赠的范围。另外,一些企业在进行慈善捐赠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收受赠人回扣的行为,这也违背了慈善捐赠的无偿性,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问题2、慈善捐赠的现有法律文件
对于慈善捐赠行为,主要的法律文件如下:
1999年《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旨在规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并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又规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其他特定的非营利事项均属于公益事业。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应属于前述公益事业的范畴。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并用于疫情防控的行为,应受《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制。
2016年《慈善法》,该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慈善活动。同样地,与本次疫情防控相关的捐赠行为显然受到《慈善法》规制。
此外,民政部联合有关部委出台了与慈善法配套相关的政策,从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管理、志愿服务,到慈善信托、慈善活动支出、慈善信息公开、慈善财产保值增值等都作出细则规范。激励慈善事业发展的措施也不断出台,尤其是在税收方面,民政部配合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推出了多项捐赠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还加强了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管,以防范重大风险的发生。 2018年,民政部联合多部委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将从国民经济、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对慈善捐赠的有关主体进行联合激励和惩戒。
问题3、慈善捐赠的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是否特定
从捐赠人看: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对进行赠,法律对捐赠人无特殊要求。捐赠人可以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组织、外国民间组织、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台同胞等。当然由于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捐赠具有自愿和无偿的特点,因而判断某一公民捐赠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必须考虑捐赠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而他实施的捐赠需由个人承担法律后果。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而由他实施的捐赠行为只有在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才由其本人承担法律后果。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实践中,一些学校动员未成年学生实施捐赠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样的捐赠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从受赠人看: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1]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法律对接受捐赠的主体是有特殊要求的,即仅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公益性社会团体主要包括各地的慈善会、红十字会,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则是指与抗击疫情相关的非营利性的医学研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捐赠人要求捐赠给县级政府或部门的,县级政府或部门必须转交给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分发,但自身不得受益。除此之外,任何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得接受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规定,捐赠人有权选择受赠对象,但捐赠人选择受赠对象的范围有两类,即在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两类受赠主体中进行选择。
本次疫情中,民政部《通知》文件指出“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为接收单位。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博“武汉发布”发布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消息称:“对绕开红十字会直接向有关单位捐赠的防护用品,凡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我们将依法处理。”
但是,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慈善法》第三十五条,另根据《宪法》《物权法》和《合同法》,公民和企业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自愿原则不仅包括捐赠人是否实施捐赠的自愿、捐多捐少的自愿、捐赠何种标的的自愿以及如何实施捐赠的自愿,还包括捐赠人有权选择受赠对象的自愿。捐赠人有权选择受赠对象是实施捐赠的重要前提。将财产捐赠给谁、通过什么途径捐赠,都是公民和企业的自由。民政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无权干涉。民政部、武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文件公告,在法律上属于规范性文件,违反了《立法法》、《物权法》等许多法律的规定,应属于无效规定。
当然,在突发事件中,由于事态紧急,任由捐赠人或众多慈善组织自发行动可能会好心办坏事,给救助造成次生困难,因此《慈善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该条授权行政部门建立供需协调机制,引导捐赠,是否包括授权行政部门强行指定接收并统一调配使用仍有待立法机关释明。
从受益人看:《慈善法》并无直接规定,仅在第四十条规定定向捐赠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五十八条[3]规定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关于公众关心的医疗机构能否直接接受捐赠的问题,2015年8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问题4、慈善捐赠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慈善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捐赠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下:
1. 捐赠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1)要求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的权利。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做好相关记录。实践中,部分慈善组织已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中自动提供相关电子票据,捐赠人可以根据各个慈善组织的指引查看与下载;
(2)要求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签订捐赠协议的权利。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九条[2]的规定,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3)要求慈善组织提供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的权利。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改正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滥用捐赠财产的行为,否则捐赠人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要求公开剩余捐赠财产去向的权利。《慈善法》第五十七条[1]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应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并向社会公开;
(5)享受税收优惠和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权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2]的规定,捐赠额可以有条件地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捐赠人承担的主要义务
(1)依据《慈善法》第四条[3],不得附加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作为捐赠条件;
(2)依据《慈善法》第四十条[4],不得向慈善组织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3)依据《慈善法》第四十条[5],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4)依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6],不得对公开承诺的捐赠承诺和已签订捐赠协议的捐赠承诺反悔;
(5)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1],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疫情防治是一个专业工作,医护人员在前线抗战疫情,需要合格“装备”才能打赢战争,捐赠的劣质产品,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根据该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所以对于捐赠人也好,慈善组织也好,在捐赠或接受物资捐赠的时候,应当保证募捐的物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6)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2],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问题5、企业慈善捐赠可能面临的风险
1.如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则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3],救灾捐赠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款物外,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
2.《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4],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在财产未实际交付的情形下,债权人当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在财产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则不具有撤销的条件。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捐赠人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后,不得反悔。捐赠人未按承诺期限向慈善组织或其他受赠人交付捐赠款项或捐赠物的,慈善组织或其他受赠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但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已经交付的捐赠款物,无权予以追回。
4.企业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的时候,可以对捐赠物资进行检查,并且要求企业捐赠人,在捐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问题6、常见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基金会)
根据《慈善法》第八条,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基金会(公募和私募)、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比如:本次疫情中指定接受款物捐赠的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即属于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湖北省慈善总会属于社会团体。湖北省红十字会、武汉市红十字会属于社会救助团体。专业社会工作在国内恢复以后,最早成立的 “上海乐群社会工作服务社”即属于社会服务机构。下文将就常见的“红十字会”和“基金会”两种慈善组织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介绍。
1. 红十字会
(1)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与“红十字会”有关联的法律主要包括:《红十字会法》和《慈善法》。
(2)根据《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法人,即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综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经依法登记成立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主要职责:根据《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①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②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③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④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⑤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⑥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⑦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⑧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根据《红十字会法》,随着红十字运动的发展,红十字会的职责已经从传统的“三救”(救援、救护、救助)到“三献”(献血、献造血干细胞、献遗体和器官),此外,还包括了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法传播、国际人道援助、民间外交等,这些职责已远远超出“救援、救护、救助”的范畴。
(4)与慈善组织的关系
根据《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①扶贫、济困;
②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③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④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⑥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根据《慈善法》第八条,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综上,红十字会虽然以“人道主义服务活动”为根本,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的相关职责/活动中,都包含“救援、救护、救助”的相关内容,人道主义工作包含慈善的内容,但人道不等于慈善,红十字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慈善组织,而是享有法定地位和法定职责的人道组织。根据《慈善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红十字会的活动首先应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遵守《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如果红十字会开展与慈善有关的活动,而红十字会法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则遵从《慈善法》的规定。
(5)财产来源
根据《红十字会法》第十七条,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如下:
①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③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④人民政府的拨款;
⑤其他合法收入。
此外,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6)财产使用
根据《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这也是湖北红十字会在回复“为何3.6万只口罩流向莆田系医院”时以“定向捐助说”作为解释的依据。
根据《慈善法》,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也就是说,如果提供口罩的捐赠人与“莆田系医院”系利害关系人,则该等捐赠行为则不合法。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慈善法》和《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税收优惠
根据《红十字会法》第二十条,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关乎爱心捐赠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只要按文件要求申请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其捐赠企业和个人就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8)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慈善法》和《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基金会
(1)含义和类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一种,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根据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基金会可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其中,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设立条件: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③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④有固定的住所;
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3)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例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广东省广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在“慈善中国”官网可查询到相关慈善组织登记信息及是否具有公募资格。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两者的区别如下:
①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会可面向公众募捐资金,非公募基金不得面向公众募捐资金。
②初始设立基金不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400 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③公益事业支出比例要求不同: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④使用字号不同: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案例:由影视明星李连杰发起的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即中国第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参与发起“希望工程”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也属于公募基金会。而由腾讯发起的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则没有公募资质,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4)日常运作监管机制和信息公示程序: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基金会的日常监管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中: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①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②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③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除了需接收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外,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自身还应当主动做好信息公示及履行自觉报备工作义务:
①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③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问题7、慈善捐赠的具体程序
根据《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不同情形下捐赠财产的程序如下:
问题8、慈善捐赠财产的支配使用
《公益事业捐赠法》专设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一章,主要内容有: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慈善法》亦专设第五章慈善财产一章,主要内容有:
1.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2.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3.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4.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5.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6.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7.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问题9、慈善捐赠财产政府能否调配使用
对于《捐赠协议》、募捐方案中已经约定捐赠财产的使用用途,不论任何情形下,如果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都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但是同时需要注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因此,地方政府有权在必要时依法调用应急物资。慈善捐赠物资若属于“应急、急需物资”,政府可以动用法定的征用权力进行调配使用。
对于未事先约定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公益性团体也无权随意处置捐赠财产,而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其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以红十字会为例,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于本次疫情防控的非定向捐赠款物,由省级红十字会参照‘三重一大’的要求进行集体研究审批。按照集体研究审批的意见,省级红十字会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捐赠物资和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拨付捐赠资金,监事会负责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