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话疫情”系列是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调集多名律师和助理,对疫情期间已经出现和后疫情时期预计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有针对性地选出了七个业务专题和一个特别专题,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性整编,最终形成研究报告的法律问题研究系列栏目。
本研究报告中除第三章《疫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外,均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助理的原创作品,著作权归属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谢谢!
中策疫情法律问题研究小组成员名单:
梁强、黄强、陈万林、李福来、赵伯洋、王艺雄、冯宪军、袁杰、陈春、程冲、孟琦、祝琳曦、刘航宇、孙倩、张琪、赵建勇、李蓓蓓。
前言: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从九省通衢的江城武汉逐渐向全国蔓延。这场旷世未有的疫情已经影响到了我们国家的各个领域,而且这种影响或将更加深远。
疫情发生后,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调集多名律师和助理,对疫情期间已经出现和后疫情时期预计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有针对性地选出了七个业务专题(政府物资调配、慈善物资捐赠、政府采购、政府征收/征用、民商事合同问题、疫情相关犯罪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和一个特别专题《言论自由、谣言与舆情管理》,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性整编,最终形成近50万字的研究报告——《后疫情时期有关法律问题研究与思考》(创作继续中…)。
报告以电子书方式发布后,收到广大读者的一致好评和诸多建设性意见,其中不乏一些行政领导、学界专家和业内同行,在此我们深表感谢!鉴于报告的篇幅太长,为方便读者阅读,我们从今天起推出“策话疫情”系列,本所公众号将每天向读者推送一篇本所的原创作品。
新冠肺炎疫情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影响及应对措施
自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现首例感染新冠状病毒的“新冠肺炎”患者起,截止今日,新冠肺炎疫情已经逐渐蔓延全国,乃至全世界多个国家或地区。在此情况下,紧急修建应急医疗场所、引进医疗设备、购置医疗用品等成为了当务之急的大事。为此,财政部、发改委及各级地方政府均出台了有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活动的多项规范性文件,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工作及招投标活动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一、疫情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影响
1、疫情期间,各级政府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通常情况下,政府开展采购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开展采购活动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且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鉴于新冠状病毒具备通过多种途径“人传人”的特性,感染新冠状病毒的患者数量骤增,需投入的医疗成本加大、医疗用品损耗极大,医疗机构尚存的医护用品紧俏,供需不平衡使采购医护用品成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的重要任务之一。如防护眼镜、医用口罩、防护服、防护靴等医护用品均称为紧缺资源,若仍然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可能致使采购周期过长,延误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据此,2020年1月26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规定各级政府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如湖北省政府公共资源中心发出通知“医疗机构因疫情防控需要采购相关药品时,可按照应急采购的方式先行网下直接采购”。
在此情况下,各级政府可以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2、非紧急采购新冠肺炎疫情活动暂停或延期,确属必要的采购活动尽量通过线上方式开展。
根据《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及相关工作,应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相关当事人。
多地政府采取了暂停开展开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并告知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如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除因疫情防控采购和特殊项目外,原则上暂停开展开标、评审等采购活动,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可见,对于非紧急的政府采购活动,将采取暂停或延期的方式处理。对于确属必须或特殊采购项目,应当尽量采取线上方式进行。
3、疫情防控期间,已进入评审环节的采购项目视项目情况,处理方式不同。
经查询多地政府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的相关通知,如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山东省《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政策指南》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已进入评审环节的采购项目,一般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对于非必要、非紧急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暂停或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对于紧急或确属必要的采购项目,已进入评审,但尚未组成评审专家组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的方式,可由各级政府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对于紧急或确属必要的采购项目,已经组成评审专家组的,原则上采取网上评审方式。
另外,对于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专家,劝说引导其“回避”或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4、疫情防控期间,已中标但未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建议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下,各级政府作为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新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已中标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存在一定影响。鉴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应随意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亦不能随意放弃中标、成交项目,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已中标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各级政府可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取电子签订的方式签署采购合同。如不具备采取电子签署的客观条件,各级政府也可与中标人协商延期签订书面合同,并在采购合同中增加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
如疫情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已中标的采购项目或不再需要进行该采购项目,采购人终止签署签订采购合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之规定及时作出废标决定,并发布公告。
5、新冠肺炎疫情对处于履行阶段采购项目的影响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对于已经处于履行阶段的采购项目,应当视中央、各地方政府采取的具体管控措施、各地的疫情严重程度、各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采购合同的具体履行阶段判断新冠肺炎疫情对于该采购项目的影响大小,并采取不同的措施:
(1)疫情对履行采购合同义务不产生影响的,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适当的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2)疫情导致采购合同部分义务暂时无法履行的,可经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暂停或协商延期履行该部分暂时无法履行的义务。
(3)疫情导致采购合同部分义务无法履行,但该部分义务可以与其他合同义务相区分的,除该部分无法履行的义务外,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适当的履行其他能够履行的合同义务。对该部分无法履行的义务,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等方式,解除该部分义务。
(4)疫情直接导致采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采购合同部分义务无法履行且该部分义务与其他合同义务无法区分的,则在采购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及时就合同解除及后续问题处理等签订书面意见。
二、疫情对于招投标活动的影响
1、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设施、隔离设施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通常情况下,凡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然而疫情期间,情况紧急,应特殊处理。根据《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明确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属于上述建设项目的,可以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也可以酌情缩短招标时的有关时限,以免延误或耽误疫情防控的需要。并要求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2、已经制定完成招标计划的项目应如何进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招标人应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需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提供邮寄方式,不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允许邮寄提交。同时,要求尽快推广电子招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制定完成招标计划的项目,应尽可能选择“非接触”方式进行后续招标工作。同时,考虑到各级政府对其所辖地区的企业复工时间提出不同的要求,建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延长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推迟投标截止时间点等。
如在疫情防控期间需要暂停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告知招投标活动时间。
如招标人需要终止招标的,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疫情防控期间,已经进入评标程序的招标项目该何如进行评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为有效减少评标人员聚集,实现有限专家资源充分共享,疫情防控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确有需求的地方,可以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招标项目探索开展基于网络协同的专家分散评标。
4、疫情防控期间,已经确定中标人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招标项目,如何进行?
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央、各地方政府采取的具体管控措施、各地的疫情严重程度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等,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疫情对签订合同及后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影响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疫情对签订合同无影响,但对后续履行合同存在影响的,招标人应当视该等影响是否能够消除、项目的履行是否具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等情况,具体判断是否继续签订合同。如仍需签订合同的,应对合同中关于履行义务的限制加以细化和明确。
(3)疫情对签订合同有严重影响的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如疫情较重的地方采取了非常严格的封闭、隔离等防疫措施的,建议招标人及时与中标人协商,并在完成各项必需的审批程序后,通知中标人终止招标程序并进行公告。
5、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的招标项目,如何进行?
对于已经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的招标项目,应当视中央、各地方政府采取的具体管控措施、各地的疫情严重程度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1)疫情对履行合同义务不产生影响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适当的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2)疫情导致合同部分义务暂时无法履行的,可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暂停或协商延期履行该部分暂时无法履行的义务。
(3)疫情导致合同部分义务无法履行,但该部分义务可以与其他合同义务相区分的,除该部分无法履行的义务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适当的履行其他能够履行的合同义务。对该部分无法履行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等方式,解除该部分义务。
(4)疫情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合同部分义务无法履行且该部分义务与其他合同义务无法区分的,则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及时就合同解除及后续问题处理等签订书面意见。
三、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使我国政府意识到围绕防控疫情开展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均应按照“求简便、重效率、非接触”的方式进行。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的程度如何尚无法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政府积极应对并出台的一系列便利政策,既是为抗击疫情提供了有力举措,也是缩小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经济影响的基本保障。相信在国家、政府、社会以及我们每一个个体的努力下,新冠肺炎疫情将会得以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