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话疫情”系列是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调集多名律师和助理,对疫情期间已经出现和后疫情时期预计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有针对性地选出了七个业务专题和一个特别专题,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性整编,最终形成研究报告的法律问题研究系列栏目。
本研究报告中除第三章《疫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汇编》外,均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助理的原创作品,著作权归属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谢谢!
中策疫情法律问题研究小组成员名单:
梁强、黄强、陈万林、李福来、赵伯洋、王艺雄、冯宪军、袁杰、陈春、程冲、孟琦、祝琳曦、刘航宇、孙倩、张琪、赵建勇、李蓓蓓。
前言: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从九省通衢的江城武汉逐渐向全国蔓延。这场旷世未有的疫情已经影响到了我们国家的各个领域,而且这种影响或将更加深远。
疫情发生后,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调集多名律师和助理,对疫情期间已经出现和后疫情时期预计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并有针对性地选出了七个业务专题(政府物资调配、慈善物资捐赠、政府采购、政府征收/征用、民商事合同问题、疫情相关犯罪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和一个特别专题《言论自由、谣言与舆情管理》,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性整编,最终形成近50万字的研究报告——《后疫情时期有关法律问题研究与思考》(创作继续中…)。
报告以电子书方式发布后,收到广大读者的一致好评和诸多建设性意见,其中不乏一些行政领导、学界专家和业内同行,在此我们深表感谢!鉴于报告的篇幅太长,为方便读者阅读,我们从今天起推出“策话疫情”系列,本所公众号将每天向读者推送一篇本所的原创作品。
疫情影响下出口信用保险中
不可抗力问题(二)
(三)出口信用机构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和完善建议
1、国际上出口信用机构有关不可抗力的承保规定
根据本所目前正在翻译出版的英国作者ZLATKO SALCIC所著《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从业指南》第三章3.3条f)项关于不可抗力的表述,“在讨论出口信用机构承保的语境下,所有不可抗力事件均被视为政治事件,即便那些如自然灾害和核事故等不具有政治属性的事件,也一并被归纳进来。不可抗力事件不受合同当事人的控制,可能会使当事人无法履行某些合同义务,会产生使当事人免于履行这些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出口商或银行遭受损失,此损失通常在出口信用机构的承保范围之内。不同出口信用机构使用的不可抗力条款所包含的事件的数量不同,因而可能导致不可抗力的范围存在差异。当某些人们未曾预料到的事件发生时,可能会被认为未被涵盖在已有的不可抗力条款的定义范围之内,这给解释不可抗力条款造成了一些困难。”
1998年5月7日欧盟颁布的《关于协调有关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条款的第98/29/EC号理事会指令》之附件《出口信用保险通则》定义了6类政治风险和3类商业风险,并将不可抗力作为政治事件纳入承保范围。《出口信用保险通则》规定:“不可抗力:这一类政治事件主要指发生在ECA所在国以外的事件,包括战争、内战、骚乱、内乱、自然灾害(如飓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和核事故,且这类事件引发的风险没有被其他保险所承保。”
可见,国际上出口信用机构针对不可抗力的通行做法,是将其纳入到政治风险的类别予以承保,至于哪些事件能够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每家出口信用机构的规定是不同的,但基于不可抗力事件的难于预知的特性,如发生像新冠疫情这样特殊情况,还需要每家出口信用机构根据自家保单的条款来解释确定。
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保单条款规定
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4.0版)》,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政治风险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贸易合同;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可见,中国信保也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部分不可抗力的情况纳入到政治风险的类别进行承保,但条款没有写明“不可抗力”这一法律术语,而是直接列举了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这五类事件,对其进行承保。在此情况下,从字面上看,此次发生的新冠疫情,应当不属于短期出口信用的理赔范围。
3、中央要求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2020年2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分析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研究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指出,要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2)2020年 2月18日,商务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把疫情对商务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通知》要求: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驻各地营业机构协作,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积极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3)2020年2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新型肺炎防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要支持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发挥好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4)2020年2月21日,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 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高承保效率,创新承保模式,帮助企业加强出口风险管理,减少企业损失。通知强调,要建立受疫情影响企业需求快速反应机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重点支持服务,应保尽保,加强对订单被取消等风险的保障,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应赔尽赔、能赔快赔,减少企业损失。
(5)2020年2月23日,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中华民族历史上经历过很多磨难,但从来没有被压垮过,而是愈挫愈勇,不断在磨难中成长、从磨难中奋起。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定必胜信念,咬紧牙关,继续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要变压力为动力、善于化危为机,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强化“六稳”举措,加大政策调节力度,把我国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要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等合规的外贸政策工具,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可见,中央层面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非常重视,也要求出口信用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支持力度。
4、关于完善中国信保保单条款的建议
综上所述,按照目前国际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通行做法,不可抗力均被纳入到政治风险的类别进行承保,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规定均不相同。但不可抗力条款的定义是随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不断调整的,在出现一些以前无法预见的事件时,是否将其纳入到不可抗力的承保范围,每家出口信用机构需要对自己的保单条款进行解释适用,这是条款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中央大力强调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情况下,中国信保应当将目前的新冠疫情纳入到保单的承保范围之内。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从法律技术层面来讲,有两种办法:
(1)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4.0版)》,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政治风险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贸易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可以在个案处理中,直接将新冠疫情确认为上述“其他事件”的范围,纳入承保范围。这样的好处是快速灵活,但可能会出现多个案件中尺度不一的问题。
(2)目前中国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单,从字面上看没有直接引入“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而是直接列举了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五种情形进行承保,从立法技术上来说,这样列举式的条款不利于以后对条款进行扩大解释,建议修改为: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买方无法履行贸易合同;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在保单条款正式修订之前,可以使用内部通知的方式对保单条款做出说明,将新冠疫情纳入政治风险的承保范围。
(四)可能出现的纠纷案件类别和处理办法
前文从理论上分析了不可抗力制度,下方将列举疫情期间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并对此类情形从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信用保险的理赔处理两个角度展开分析。
1、卖方因疫情延迟发货,买方以卖方迟延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1)债权债务方面
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造成的后果构成不可抗力,受不可抗力影响迟延交货的卖方一般可免除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只有在卖方迟延履行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买方才能解除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政府采取了诸多管控措施,这使得众多中国卖方无法正常生产,中国国内物流行业运力严重匮乏。同时,因中国新冠肺炎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运货物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使中国港口的国际运输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和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卖方履行贸易合同时,往往无法按期交货。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参考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一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造成的后果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受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免于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在适用中国法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如中国卖方确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货,中国卖方一般可对此免责。
如前方所述只有在卖方的迟延交货导致境外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迟延交货是否会导致买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往往取决于货物的性质。
一般的货物不会因卖方迟延交货而受到较大影响,即便买方的实际收货时间晚于预期,买方仍可对货物进行使用或转售,迟延交货并不会导致买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除非贸易合同另有约定,境外买方一般不因卖方迟延交货而享有解除权。
但是,因中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在卖方迟延交货期间,有些国家和地区提高了对自中国出口的货物的检验检疫标准,而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的货物质量可能未能达到该标准,这可能会导致买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如买方可以证明其所在国提高检验检疫标准的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如货物本身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卖方迟延交货也有可能导致境外买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在上文中已描述过的有关复活节彩蛋的国际贸易合同下,如卖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四月末尚未交货,很明显,买方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此时,买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2)信用保险理赔
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独特的投保机制,信用保险的信用期间为出口之日起至买方或开证行应付款日止,也就是说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货物出口之日起生效。在这一类别里,虽然卖方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合同责任,但如果买方解除合同,卖方的相应损失无法得到出口信用机构的赔付。当然,如果被保险人已投保出运前生产风险的附加保险的,不在此限,本文也不针对此情况展开论述。
2、发货后买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收货或拒绝收货
(1)债权债务方面
如果卖方在发运货物后,买方所在国发布某种决定或采取某种措施致使买方无法收货,如骤然提高在途货物的检验检疫标准,致使货物无法入境;或要求运输货物的船舶到港后先观察一段时间再行装卸,这段时间会导致货物价值严重贬损或境外买方合同严重违反其与下游买方间的合同,以致买方的目的不能实现。如果货物到港后,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收货,比如货物是专为某体育赛事的举行而使用,受疫情影响,造成赛事取消,则买方可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收货。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地点、风险承担,双方使用的贸易术语,买方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等因素,均会影响到最终的责任的判定,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信用保险理赔
此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在保单有效期限内,依照保单的约定向出口信用机构申报了出运货物,则自出口之日起,保险责任即生效。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单条款中的政治风险来进行定损核赔。
当然,在后一种买方拒收货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按商业风险中的买方拒收来承保,二是按政治风险中的不可抗力来承保。适用哪种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判断标准应当是买方主张的不可抗力理由是否充分。当然,选择按商业风险还是政治风险赔付,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商业风险下,需要排除买卖双方之间存在贸易纠纷后,才可赔付。而政治风险下无需再行判断,可以直接赔付。
3、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货款
(1)债权债务方面
买方收货后,其在国际贸易下的主要义务仅剩支付货款。支付货款的义务是金钱义务,金钱义务可以通过转账、汇款、支票、汇票、本票、现金等多种方式履行,支付金钱义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一般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并不能影响到义务人在客观上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支付义务。鉴此,鉴此买方无权以疫情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拒付货款。
此外,疫情确有可能导致买方不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疫情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影响到了买方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时间,如买方因新冠疫情被隔离观察、被隔离治疗,无法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付款事宜。此时,买方可以因其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主张免除迟延履行债务的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或减弱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2)信用保险理赔
通过前文关于金钱债务原则上不发生履行不能的分析可知,如若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货款的,属于买方信用风险,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期付款的,属于保单条款规定的商业风险中的“买方拖欠货款”,保险人应当进行赔付。在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应当按照政治风险来赔付,除非案件的具体情况表明买方的不付款是由于不可抗力所直接导致的。
(五)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将对全球贸易造成严重的影响。中国信保作为国家唯一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承担着稳定对外出口、支持中国出口企业的重任。本所作为中国信保理赔追偿部的合作渠道,对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不可抗力是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且为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本所结合自己的业务特长,对于新冠疫情下与出口信用保险有关的不可抗力问题进行一个思考与分析,形成本文。如果能对中国信保的业务开展有所帮助,则深感荣幸。水平所限,时间仓促,难免有疏漏错误之处,还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