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高铁上拒绝给内侧乘客让行”之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李福来律师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陈春律师

 
      近日,一男子在高铁上拒绝给座位在内侧的女乘客让行的视频流出,引发了网友热议。视频中该男子态度强硬,认为自己没有给内侧乘客让行的义务。由于不排除该视频存在恶意剪辑或该事件被断章取义的嫌疑,本文仅就其公布的视频片段表现出来的现象进行法律分析。


(图片来自网络)
 
      从法律上讲,一旦乘客成功购买火车票,乘客与铁路公司之间即成立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其有乘坐车票上所显示的对应车次车位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因此,在本次事件中的男子和座位在内侧的女子均有乘坐该趟列车对应位置的权利,且二者的该项权利平等。虽然本次事件中的男子和女子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二者不互负权利义务,但是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诚如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所言,“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虽然我国法律并无对本次事件中男子行为直接约束的条文,但事件中男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同等权利,已经突破了其权利行使的边界,至少是与道德要求背道而驰的。事实上,法律与道德并不是对立的,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当代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已经不囿于是否成文。法律有诸如习惯法等不成文的形式,道德也常常被规定于条文中,如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就将守法与公序良俗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该条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中,良俗即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在高铁上给座位在内侧的乘客让行,一直是大家普遍认可和遵守的,属于善良习俗的范畴,本次事件中男子的行为违背了善良习俗,是我国民法所禁止的。另外,若本次事件中的男子拒不让行,扰乱火车上公共秩序的,已突破私法的规范范畴,属于公法规范领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视情况对其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若因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还可以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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