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交流】北京比较法研究会“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破产法的影响”专题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4月20日上午,北京比较法研究会 “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破产法的影响”专题学术沙龙在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举办。学术沙龙由北京比较法研究会破产与重整学术分委员会与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来自京内高校、研究机构、律所、企业的公司法与破产法研究和实务界的多名学者、专家,就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破产法的影响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交流。
第一单元——主题演讲
第一单元由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福来律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景善教授就“《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破产法的影响”作主题演讲。
陈景善教授从“新设授权资本制度、新设无面额股制度、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类别股制度修改、其他主要变化”等几个方面,就《公司法》重点条款修改进行详细讲解,并相应阐述条款修改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在新《公司法》背景下破产制度的相应调整;其次,陈景善教授结合“国外经验的合理借鉴与本土化、民法典规定的融入、司法解释规定的融入”等方面,从比较法视角分析中国《公司法》对于国外相关制度与理论的借鉴和学习,以及我国《公司法》的变革与独到之处。
第二单元——嘉宾与谈
在第二单元嘉宾与谈环节中,中国政法大学薄燕娜教授、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破产事务部部长仇家林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若苗律师作为与谈嘉宾,就陈景善教授的学术演讲进行精彩点评,并分享自身学习、研究和实践的体会和观点。
薄燕娜教授结合《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对《公司法》与《破产法》衔接的前沿问题进行分析,并就职工持股在企业破产中的责任问题与陈景善教授进行探讨。
仇家林律师从实务角度就公司破产制度进行了延展性分析,在《公司法》和《破产法》制度基础之上,重点强调破产对社会资源的整合作用,并深入到公司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进而从哲学与法理角度对公司破产制度进行解读。
程若苗律师从自身业务经验出发,就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破产法》的影响进行分享,通过实务中公司破产制度的运用以及相关疑难案件的梳理,对公司破产制度的功能进行具体细化。
第三单元——现场交流
在第三单元现场交流环节,大家就公司经营管理和破产相关的理论及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北京园林集团总法律顾问石亚群女士分享了国有企业管理中的相关经验,尤其是关联公司法律责任问题的处理,并就此与现场嘉宾进行交流。
北京市中策(张家口)律师事务所主任治秀程律师分享了公司股东僵局处置的独特经验,并与现场嘉宾探讨僵局化解之道。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赵乾律师就其办理破产案件中遇到的出资人权益清零问题与现场嘉宾进行探讨,认为可以给予出资人一定的价值补偿,以提高出资人促成重整及和解的积极性。
与谈结束后,北京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李晓辉教授,结合以上嘉宾、参会人的发言,对本次“新《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对破产法的影响”专题学术沙龙进行了总结,并表示学会将会通过举办更多小规模、主题集中的比较法学术沙龙为实务界和理论界沟通搭建桥梁。活动结束后部分参会人在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