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A法院判决,确认乙公司欠款。取得生效民事判决后,甲公司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法院轮候查封了乙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募基金份额。经了解,首封均为B公安机关,查封的原因系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嫌犯非法采矿罪,目前尚未作出判决。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民事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终本。
 
        以往“先刑后民”的观念根深蒂固,也的确是司法实践的操作常态。但要明确区分,在民事执行标的与刑事犯罪不属于同一事实且民事执行权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与刑事犯罪查明事实无关联的情况下,无优先权的民事债权并非一定劣后于刑事。甲公司在实践中可以主动提起哪些程序以获得清偿?刑事案件与无优先权的民事案件的执行顺位为何?
 
一、刑事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时,民事债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诉,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审核并确认已查封的财产是否与案件无关。
 
1、确定刑事案件直接负责的警官及其联系方式
 

        民事债权人可以先与公安机关进行主动沟通,询问案件侦办情况,以明确该案件是否存在受害人人身损害的情况及已经查封的财产是否与案件无关。具体而言,甲公司可以通过A法院的执行法官得知财产的首封机关及对应案号,并通过首封机关的对外查询电话进行咨询,以期可以找到直接负责的警官。
 
2、递交申诉书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根据前述规定,甲公司可以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诉书,要求尽快审查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否与刑事案件相关,如果无关的要求尽快予以解除相应措施。
 

        公安机关收到申诉书后,并不一定会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及时处理或者回复,大多情况是“冷处理”,对于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情况维持原状,不回复申诉。因对于公安机关申诉处理不服的救济途径是向检察院申诉,但如果公安机关不处理则不具备向检察院申诉的前提。也即在实践中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诉的程序并不完善导致民事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对此,如果公安机关未回复申诉的,只能实时跟进刑事案件情况,关注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是否会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违法所得”或者被认定为“用于退赔被害人”,并等待生效刑事判决。
 
二、刑事审判结束后,可尽快向刑事执行法官递交优先分配申请,并由刑事执行法官制作分配方案。
 
1、获得刑事判决并确认刑事案件执行法官

 

        因2024年后判决书不再全部公开,如何获得刑事判决书甚至如何获得案号成为第一个难题。实践中,可以与负责刑事案件的警官沟通,说明情况,警官一般会将案号、刑事判决中涉及被执行人财产处置的部分口头告知,运气好时警官会将判决直接发送给民事债权人。得知刑事案号或被告人信息后,即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刑事执行案号,并找到对应的刑事执行法官。
 
2、确定刑事执行案件将要处置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是否有不处置的财产
 

        与民事执行案件不同的是,刑事判决一般会后附财产清单,即使未直接附在判决后,在刑事执行立案时刑庭一般会将该案的财产清单一并移送执行局。在本文案例中,被执行人乙公司并非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人,而是被告人实际控制但没有股权关联的公司,因此刑事案件会处置乙公司的哪些财产取决于财产清单中包括乙公司的哪些财产,未包括的财产刑事案件将不会处置。民事债权人可先对比该财产清单,核对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不在刑事案件处置清单内的财产,如有,可以联系刑事案件执行法官解封,或等刑事查封到期不再续封后联系民事执行法官及时处置。
 
3、民事债权与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顺位
 

        以往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中,“先刑后民”的观念根深蒂固,也确实是司法实践的操作常态。但要明确区分,在民事执行标的与刑事犯罪不属于同一事实且民事执行权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与刑事犯罪查明事实无关联的情况下,无优先权的民事债权也并非一定劣后于刑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民事债权与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顺位为“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他民事债务”劣后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但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在本文案例中,刑事判决没收被告人实控的乙公司的全部资产,也即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民事债权优先于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4、向刑事执行法官递交优先分配申请,由刑事执行法院制作分配方案
 

        作为民事债权人,需主动联系刑事执行法院,沟通执行顺位及执行方式,而不能被动等待刑事执行法官的联系或等待民事执行法官主动沟通。首先,刑事执行法官不会逐一核查涉及哪些民事债权,如果不主动联系申报很容易会错过分配的机会。其次,民事执行法官日常工作量较大,且民事执行法官也需要经过如上同样繁杂的步骤方能得知刑事执行的具体情况,因此由民事债权人主动联系并将需要民事执行法官配合的事项告知,更为稳妥。
 

        在本文案例中,刑事执行法院明确要求“公对公”,即要求A法院向其发送协执,后附民事案件的执行依据,方能将民事债权纳入分配方案,不接受甲公司直接邮寄。刑事执行法院在处置完毕乙公司的财产后,制作分配方案,并按照流程进行分配。 
回归到本文案例,甲公司最终通过刑事执行案件的分配,全额获得了清偿。但据作者所知,在A法院同样是对乙公司有民事债权的其他债权人,因没有主动与刑事执行法官联系,错过了参与分配的机会,至今仍分文未获清偿。因此,掌握正确的程序途径、及时有效的沟通是执行案件中获得清偿缺一不可的要素。
 
 

学历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及硕士,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普通法双硕士
 
业务领域:

涉金融、投资、公司控制权、建设工程、合作合同等重大民商事诉讼;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等涉金融、投资、公司控制权、建设工程、合作合同等重大民商事诉讼;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改制、重组、并购等。
 
专业研究:

曾参与《中国基础设施公募 REITs 法律实务操作指南》一书的撰写;曾为交易商协会提供资产证券化方向专家意见;曾参与《金融资产保全处置实务精要》一书的撰写。
 
参与项目及承办案例:

具备丰富的公司证券法律服务经验,曾为保利集团、昆仑信托、中欧基金、天弘基金、厦门国际银行、保定银行、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等重要公司及金融机构提供诉讼代理、专项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具体案例包括:
 
1.代理保利融资租赁诉易到路通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金额2700万元。
2.代理昆仑信托系列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标的额6亿元。
3.代理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诉山西山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金额1.9亿元。
4.代理著名人民艺术家姜文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1亿元。
5.代理保定银行申请执行北京嘉合荣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1.6亿元。
6.代理晓松房地产与安捷联公司执行案件,标的额3亿元。
 


 



联系我们
  • 咨询热线:+86 01064426767
  • 邮箱:office@zhongcelaw.com
  •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9号长新大厦705
微信公众号
zhongce@xisigj.com 粤ICP备15009961号 (粤)[2017]第06-23-788号 版权所有: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