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5日,本所终身名誉主任、高级合伙人吴晓松律师,高级合伙人朱珍珍律师代理的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精雕公司”)诉田某、深圳市某公司(下称 “深圳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获全面支持。该判决判令被告连带赔偿精雕公司人民币3.8163亿元,并判令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此外,该判决还在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认定以及惩罚性措施适用等核心法律问题上进行了阐明。

案情回顾


精雕公司系一家专注于数控机床研发制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被诉技术秘密系精雕公司历经多年研发、迭代形成的涵盖27个系列、160个型号机床的核心技术秘密,包括37340个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文档。田某曾在精雕公司任职14年,田某在离职前通过下载、拷贝等方式非法窃取精雕公司该等技术秘密。
2017年3月,田某离职后“无缝衔接”入职深圳某公司,化名担任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为该公司设计生产侵权产品并对外销售。经刑事判决确认,田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情况表明深圳某公司侵权产品的核心技术与精雕公司技术秘密高度一致。
精雕公司为维护权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侵权事实并基于侵权获利基数205万元,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并支持有合同和发票支持的律师费50万元,最终判决赔偿 1280万元,精雕公司、深圳某公司及田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可参见《知产财经》链接)

知产财经《判赔3.8亿元!最高院终审落槌高端机床装备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田某与深圳某公司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2、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或者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见证下,将田某和深圳市某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及技术文档(含纸质版和电子版)予以销毁;

 

3、田某和深圳市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79630000元和合理开支2000000元,共计381630000元。

裁判观点

 

1、公安机关在侦办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非公知性鉴定的技术信息,并不当然等同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后继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范围。刑事侦查程序中的主导者是公安机关,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身份是受害人和报案人,是否启动刑事侦查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进行侦查的决定权均在公安机关。而在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的民事诉讼程序中理应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即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尊重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主张。

 

2、当侵权产品被确定是整体性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产物,且如不使用该技术秘密便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相关侵权产品,则该技术秘密对于侵权产品价值的技术贡献率可推定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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