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学法月刊

第 1 期


创刊寄语
 
 

春启新章,法治同行。值此2026年新春伊始,万象更新之际,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正式推出“学法月刊”。这既是响应国家法治建设号召、推进全民普法工作的务实举措,更是我们以专业法治力量,护航社会和谐发展、守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郑重承诺。

 

本月刊将立足全民法治需求,紧扣最新立法动态与社会热点,聚焦与群众生产生活、企业经营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涵盖民生保障、物权保护、合同纠纷、劳动用工、安全生产、消费者权益、反诈防骗等多个领域;既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的核心要义,拆解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也结合典型案例剖析常见法律风险,提供贴合日常、易懂好用的实操指引。我们期望通过每月一期的精准推送,让法律知识走出条文、走进生活,让合规意识、法治理念根植于每一位公民心中,帮助大家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习惯,让法治成为全民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法治之路,行则将至;普法之责,做则必成。愿本月刊成为全民学法懂法用法的得力助手,成为传递法治温度、普及法治知识的重要桥梁。让我们以春为始,以法为循,在常态化学法中提升法治素养,在依法行事中守护自身权益,共同凝聚法治力量,筑牢社会法治根基,携手书写新时代全民法治建设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崭新篇章!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2026 年新春


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


一、法律制定背景与修订历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作为我国标准化领域的根本大法,该法于 198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历经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8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立法宗旨是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作为配套行政法规,该条例于 1990 年 4 月 6 日以国务院令第 53 号发布,先后经历 2024 年 3 月和 2026 年 1 月两次修订,最新版本自 2026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修订重点优化了行政处罚救济程序(删除行政复议和诉讼时限限制)、规范处分表述,进一步衔接上位法要求,增强执法实操性。

 

二、核心法律概念解析

 

1. 标准的定义与分类

 

定义: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含标准样品)。
 

层级分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五级。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标准范围:涵盖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如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技术规范。

 

2. 标准化工作核心要素

 

工作任务:包括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及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三大环节。

 

管理体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地方层面实行 “统一管理 + 分工负责” 的分级管理模式。

 

制定原则:以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坚持科学、规范、时效原则,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标准协调配套。

 

三、关键法律知识要点

 

标准制定的刚性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授权发布,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鼓励公开,企业可制定严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

 

标准实施的法律底线: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严禁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这是不可突破的合规红线。

 

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需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编号和名称;执行自行制定企业标准的,还需公开产品 / 服务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并按公开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监督与责任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以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特殊重点领域可开展专项督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规行为;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过时标准将及时修订或废止。

 

四、企业经营合规注意事项

 

结合《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要求,各类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1. 生产运营:严守强制标准,筑牢安全环保底线

 

工业生产、工程建设、能源供应等核心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产品质量等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严禁擅自降低标准或违规作业。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生服务,需参照推荐性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制定高于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企业标准,保障服务稳定性与规范性。

 

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开展标准化审查,确保技术方案符合现行标准要求,避免因标准冲突导致项目停摆或合规风险。

 

2. 资产管理:对标规范标准,防范资产流失

 

 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产权转让等环节,需严格遵循资产管理相关标准,确保流程规范、数据准确,防范违规操作。

 

 制定企业内部资产管理标准时,应明确资产盘点、台账管理、保值增值考核等技术要求,且不得低于国家及行业推荐性标准,强化资产全生命周期管控。

 

委托加工、合作经营等业务中,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确保受托方执行标准与企业合规要求一致。

 

3.  招投标与采购:遵循统一标准,维护公平竞争


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高频业务,需严格执行招投标领域技术标准,严禁通过设置差异化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与供应商串通约定标准参数。


采购产品、设备及服务时,应将符合强制性标准作为基本准入条件,优先选择执行推荐性标准或先进企业标准的供应商,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标准执行要求与验收标准。
 

建立采购标准动态更新机制,跟踪原材料、设备等领域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调整采购清单与验收指标,避免采购不符合新标要求的产品。

 

4. 内控合规: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监督问责


 参照《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明确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的制定流程与执行要求,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统筹管理。

 

 重点领域需制定专项合规标准,明确禁止性条款与操作规范,衔接内部审计、监督要求,形成 “标准 + 监督” 闭环。


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及核心指标,涉及自行制定企业标准的,需明示功能指标与检验方法。


5. 创新与协同:参与标准建设,提升行业竞争力

 

 依托技术优势参与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技术要求,增强行业话语权,同时为企业技术推广奠定基础。

 

 开展跨境合作、技术引进时,主动对接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进国内外标准转化运用,确保海外业务合规与技术兼容。

 

严禁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不得通过统一标准变相垄断价格、划分市场,坚守公平竞争合规底线。

 

6. 动态适配:跟踪标准更新,强化合规保障

 

 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动态跟踪机制,重点关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领域标准变化,及时调整内部制度与业务流程。

 

 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确保标准体系与时俱进。

 

加强标准化宣传培训,提升全员标准意识与执行能力,将标准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2026 年《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继 2024 年 3 月后的第二次优化,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经国务院第 7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 月 30 日以国务院令第 829 号公布,自 2026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修订并非孤立调整,而是纳入国务院 11 部行政法规集中修废的整体框架,核心目标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衔接上位法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基层执法与企业合规中的实操痛点,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行政处罚救济程序优化(第三十五条修改)

 

原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时限。

 

修订后条款:删除时限限制,统一表述为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整逻辑:原有时限规定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上位法存在重复,且实践中部分企业因流程复杂、信息滞后错过救济时限,修订后直接衔接通用行政救济程序,赋予当事人更灵活的权利行使空间。本次修订严格遵循 “上位法优先” 原则,删除与现行行政救济法律重复的时限条款,统一处分表述的法律适用范围,彻底解决原条例与《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衔接矛盾,让执法与合规有统一依据,避免 “多头规则” 导致的执行困惑。

 

处分表述规范化(第三十七条修改)

 

原条款:对标准化工作监督、检验、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

 

修订后条款:修改为 “依法给予处分”。

 

调整逻辑:“行政处分” 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标准化监管涉及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多类主体,部分执法人员可能属于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编制。“依法给予处分” 涵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等多种形式,更贴合当前执法主体多元化的实际,避免法律适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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