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本所二级合伙人王艺雄律师收到委托人毛某送来的一面锦旗,赞誉 “精英律师 行业楷模 尽心尽责 为民解忧”,对其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表达高度认可。

1、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高某终身未婚未育,其晚年生活及日常赡养均由其三姐高某某与外甥女毛某(委托人)负责。鉴于此,2023 年 7 月,高某立下一份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在其去世后,将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套房产留给高某某及毛某。该遗嘱由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全程进行录像留存。2024 年 9 月,高某因病离世,丧葬事宜同样由高某某及毛某操办。百日祭奠之后,高某某与毛某前往不动产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被告知,由于遗嘱中载明的毛某并非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需第一顺位的全部继承人共同到场对房屋过户事宜进行确认。考虑到其他继承人中部分继承人不愿配合的状况,无奈之下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案情分析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遗嘱继承中,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涵盖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是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并且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 60 日内需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视为接受遗赠,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受遗赠。
经核实,高某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且高某终身未婚未育。毛某作为被继承人高某的外甥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外的自然人,其法律地位应为受遗赠人而非继承人。因此,需由毛某提供其在高某去世后六十日内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相应证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3、代理思路
程序角度: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部分继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庭审中常提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不合理主张,导致庭审程序受阻、争议无端扩大。为高效实现委托人合法诉求、最大限度减少无谓纷争,本案确定诉讼策略为:以毛某为原告、高某某为被告,提起遗赠纠纷之诉。该诉讼路径优势在于:一是排他性锁定争议主体,有效排除其他无关继承人参与诉讼,避免外部不当因素干扰案件审理进程;二是契合双方合意基础,原、被告核心诉求一致,便于在诉前调解阶段一揽子化解争议、实质性解决纠纷。
实体角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民事法律行为规则,毛某虽未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高某已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钥匙交付毛某,案涉房屋由毛某持续实际占有控制;另外结合毛某为高某生养死葬支出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等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毛某已以默示行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4、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毛某并非被继承人高某的法定继承人,高某生前以遗嘱方式将案涉房屋处分给毛某,依法构成遗赠。综合毛某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实际行为及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毛某已在法定期限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据此判决:登记在高某名下的案涉房屋由高某某、毛某共同继承。
二审裁判情况:一审判决作出后,其他继承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遗嘱效力存疑,且毛某未在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接受遗赠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结合毛某在高某去世后即实际持有案涉房屋权属证书、钥匙,且已向高某某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等事实,足以认定毛某已以实际行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5、律师提示
案初始阶段拟通过最为简便高效的诉前调解方式化解争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若调解未果、案件转入庭审程序,则需围绕遗赠法律关系全面梳理、充分举证,重点完善并提交遗赠成立及接受遗赠的相关证据,以应对案件审理需要。
需特别提示:遗嘱继承与遗赠虽仅一字之差,但在主体范围、法律适用规则、意思表示要求及法律效果上存在本质区别。结合本案办理经验,旨在引导受遗赠人依法行使权利、固定证据、理性维权,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亲情伦理与家庭和谐。
锦旗,是荣誉,更是责任。本所律师将继续以严谨的法律思维与真诚的服务,守护每一位委托人的信赖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