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学法月刊
第 3期
再学《民法典》
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关于学习民法典的相关要求,切实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引导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本文结合民法典具体规定、年度学习核心要点,搭配典型案例,对民法典进行全面解读,让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真正成为守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实法治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涵盖了民事活动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也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一、民法典核心内容概览
民法典的编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围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展开,构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
第一编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明确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核心内容,为后续各编提供了根本遵循。
第二编至第七编为分则,聚焦具体民事权利保护:物权编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规则,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回应群众关心的业主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合同编规范各类合同行为,涵盖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典型合同,保障交易安全与公平;人格权编单独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重点保护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婚姻家庭编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明确结婚、离婚、收养等规则,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继承编完善遗产继承制度,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编明确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和赔偿规则,为权利受损提供救济途径。
二、2026年民法典学习核心要点及解读
结合2026年民法典宣传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求,以及中央关于深入学习民法典的部署,本年度学习重点聚焦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与高质量发展紧密衔接的内容,重点解读以下核心要点,结合法律原文、概念要义及典型案例,让学习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核心要点一:物权保护与产权明晰——助力高质量发展,守护财产权益
法律原文:《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概念要义: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编的核心是明晰产权、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经济的财产权,同时回应群众关切的业主权利、住宅用地续期等热点问题。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彻底解决了群众“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的顾虑,彰显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充分保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指导协助规定,破解了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保障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典型案例:某小区建成后,因业主人数多、意见不一,长期无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却无法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业主王某等人向小区所在地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反映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主动介入,指导业主梳理流程、收集意见,协助组织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规范了物业服务行为,维护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核心要点二:人格权保护——守护人身尊严,适应数字时代需求
法律原文:《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概念要义:人格权编单独成编,体现了民法典对人身权利的高度重视,明确了人格权的具体范围,细化了各类人格权益的保护规则,尤其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强化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守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典型案例:绍某与胡某是邻居,2026年3月,绍某在自家阁楼安装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涵盖胡某的家庭庭院,胡某发现后,多次要求绍某拆除,绍某认为监控安装在自家,并未侵犯胡某权利,双方协商无果,胡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胡某的家庭庭院属于其私密空间,绍某安装的监控涵盖该区域,侵扰了胡某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胡某的隐私权,判决绍某立即拆除监控摄像头,停止侵害。
(三)核心要点三:侵权责任规范——明确责任边界,保障权利救济
法律原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概念要义:侵权责任编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划分和赔偿规则,重点规范了高空抛物、机动车交通事故、饲养动物损害等群众关注的侵权行为,明确了责任主体,破解了“高空抛物找不到责任人”的难题,为受害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时引导公民规范自身行为,防范侵权风险。
典型案例:李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楼上坠落的一盆花盆砸伤,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事发后,公安机关调查未能确定具体抛物人,李某遂将该单元所有可能加害的住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单元住户未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后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花盆系刘某放在自家阳台外侧,因风力过大坠落,刘某作为侵权人,最终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此前已支付补偿的住户,有权向刘某追偿。
(四)核心要点四:婚姻家庭与继承——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原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概念要义: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立足家庭和谐稳定,明确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规范了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行为,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继承编完善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规则,明确了遗产的处理方式,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和遗产继承观。
典型案例:张某与妻子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张某去世前未立遗嘱,其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张某去世后,其父母与王某、子女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张某父母认为自己应多分遗产,王某则认为自己与子女应获得大部分遗产。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张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王某、张某的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结合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判决遗产由各方均等分割,兼顾了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和谐。
三、国有企业学习民法典的重点事项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结合中央关于深化法治央企、法治国企建设的相关要求,国有企业学习民法典,不仅要掌握通用民事法律规则,更要聚焦自身经营管理特点,重点关注与国有资产保护、合规经营、市场交易、社会责任相关的内容,将民法典精神融入企业治理、生产经营全流程,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重点关注国有财产保护,坚守资产安全底线
法律原文:《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概念要义:民法典明确了国家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和责任,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者,核心职责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严禁任何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在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资产处置等关键环节,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责任人员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国有资产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某国有独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其负责人陈某为谋取私利,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企业核心生产设备,导致国有资产直接损失800余万元。经查,陈某未按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也未履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程序,擅自签订转让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及相关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关违纪违法所得被追缴,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该转让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被认定为无效,相关资产被依法追回,最大限度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
(二)重点关注合同合规管理,防范市场交易风险
法律原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概念要义: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日常经营中涉及大量合同行为,包括采购、销售、投资、合作等,合同编是国有企业学习的重点内容。民法典细化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规则,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强调了诚信履行义务。国有企业需重点规范合同管理流程,完善合同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归档全流程管控,防范合同欺诈、违约等风险,尤其要关注格式条款的合法性,避免因条款瑕疵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典型案例:某国有控股企业与某民营企业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民营企业在3个月内交付设备,企业支付预付款200万元。合同签订后,企业按约定支付预付款,但民营企业未按约定交付设备,且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也拒绝退还预付款。该国有企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营企业返还预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民营企业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其返还预付款2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万元。该案例提醒国有企业,签订合同后需跟踪履行情况,发现违约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降低交易风险。
(三)重点关注担保物权规范,防范融资担保风险
法律原文:《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概念要义:国有企业在融资、合作等经营活动中,常涉及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民法典担保物权编明确了担保的设立、效力、实现等规则,界定了可抵押与不可抵押财产的范围,为国有企业防范担保风险提供了明确依据。国有企业作为担保人或被担保人时,需严格审核担保财产的合法性、权属完整性,避免违规提供担保,防止因担保行为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承担额外债务风险,确保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合规要求。
典型案例:某国有企业为其关联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以企业名下依法被监管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财产,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后关联公司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要求该国有企业承担担保责任,处置抵押设备偿还债务。经查,该生产设备属于依法被监管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该抵押合同因抵押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该国有企业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但因其违规操作,相关负责人被追究内部纪律责任。
(四)重点关注人格权与社会责任,践行法治国企理念
法律原文:《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概念要义:国有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承担社会责任,践行法治国企理念。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尊重和保护员工、客户及社会公众的人格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在员工管理、客户信息收集与使用、广告宣传等环节,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规范自身行为。同时,国有企业需结合民法典绿色原则、公平原则,践行社会责任,推动绿色发展、公平竞争,树立良好的国企形象。
典型案例:某国有能源企业在开展广告宣传时,未经员工同意,擅自使用员工工作场景照片作为广告素材,且未对员工面部进行模糊处理,导致员工隐私泄露,引发员工投诉。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该企业的行为侵害了员工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需立即停止使用该照片,公开向员工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案例警示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需注重保护各类主体的人格权益,规范自身行为,践行社会责任。
四、践行民法典,共建法治社会
学习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运用民法典,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2026年民法典宣传月期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目的就是推动民法典深入人心,让法治精神融入日常生活。
作为公民,我们要主动学习民法典的核心内容,深刻理解其精神要义,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知法于心、守法于行;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不冲动行事、不违法维权;同时,要积极向身边人宣传民法典,带动家人、朋友共同学法懂法,营造“人人学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民法典是守护民生的“权利法典”,是规范社会的“行为指南”,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让我们以2026年民法典宣传月为契机,深入学习民法典、践行民法典,让法治之光照亮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