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44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年颁布实施,2002 年、2019 年曾做局部修正,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购房、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原有制度逐渐出现不适应现实的短板。

01 修改背景:一部施行27年的条例,为什么现在要大修


       第一,住房需求变了。条例1999年施行时,制度设计的核心是支持"购房",公积金更多承担"购房工具"角色。经过二十多年发展,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住房消费场景日益多样化:租房、装修、物业缴费都是真实住房消费,但原条例只支持其中一部分。制度与需求之间出现明显错位。

       第二,就业结构变了。灵活就业群体规模快速增长。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自由职业者等数以亿计的人群,长期被挡在公积金制度之外,无法享受低息贷款等政策红利。制度覆盖面需要随就业结构同步扩展。

       第三,人口流动加剧,跨城办事需求上升。人口跨城市流动频繁,异地缴存、异地贷款、转移接续业务增多,原有办事流程繁琐,缺少全国互认的制度依据。

       第四,落实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政策要求。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部署,坚持 “房住不炒” 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同时守住公积金资金安全底线,平衡便民利民与风险防控,防范骗提骗贷违法行为。

02 原规定与新规定:九个关键变化对照


       为便于理解,我们把修订前后的核心规则逐项对照。这里的"原规定"指2026年修订前施行的条例(2002年第一次修订后的版本)。

       对照一:提取情形。原:6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新:9种,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兜底),并将"房租超出比例"改为"支付房租"。

       对照二:租房提取门槛。原:房租须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方可提取。新:取消比例限制,"支付房租"即可提取。

       对照三:提取手续。原: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新:取消单位核实和出具证明环节,管理中心受理后3日内作出决定。

       对照四:贷款审查时限。原:15日。新:10日。

       对照五:缴存比例。原: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新: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上下限一并明确。

       对照六:覆盖群体。原: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新:增加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对照七:资金运用。原:可购买国债。新:可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增值收益用途扩大至公租房建设运维、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公共支出。

       对照八:服务方式。原:以线下柜面为主。新:要求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转移接续、异地贷款便捷办理。

       对照九:违法成本。原:单位逾期不办理缴存登记罚款1万元至5万元;骗提骗贷缺乏专门罚则。新:不办登记罚款提高至5万元至30万元;新增专条:骗提者3年内不得提取或贷款,骗贷者5年内不得提取或贷款,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03 修改内容详解:四个板块读懂新条例


       板块一:扩大提取和使用范围(第二十四条)。提取情形从6种扩至9种,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两项真实住房消费场景,并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兜底条款,为后续扩围留出制度空间。同时删除"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限制——租房提取从"有条件放开"变为"无门槛覆盖"。

       板块二: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第二十五、二十六、三十一条)。一是取消单位核实和出具提取证明环节,职工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受理后3日内决定;二是贷款审查时限由15日缩短至10日;三是明确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推动转移接续、异地贷款便捷办理——这是对跨城就业人群最实在的利好。

       板块三:扩大制度覆盖与资金运用(第四十九、二十八、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并享受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公积金结余资金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增值收益明确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维及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等住房领域公共支出。

       板块四:强化资金安全与风险防控(第三十八、四十一条)。一是建立信用约束: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完善处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的,责令限期退回,3年内不得提取或贷款;违法获得贷款的,责令限期返还,5年内不得提取或贷款。

04 结合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这次修订的深层逻辑


       第一,落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国家部署。本次修订直接回应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扩大使用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部署。它不是孤立的部门规章调整,而是房地产调控政策体系中的一环。

       第二,服务"租购并举",从"购房工具"转向"住房全能账户"。近两年房地产调控的主线之一,是推动租购并举、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原条例的提取范围以购房为中心,租房只能"超出比例"才能提取,与"租购并举"存在落差。本次取消租房提取门槛、纳入装修和物业费,使公积金覆盖"购、租、装、养"全周期住房消费——市场评论将其概括为从"购房工具"到"住房全能账户"的转变。

       第三,与地方政策形成上下联动。据中指研究院统计,2026年1—7月各地出台公积金政策已超360条,从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提取范围、异地互认、覆盖群体等方面持续发力。本次国家层面修订,为各地探索提供了统一制度框架,避免地方政策"各自为战"、标准不一。

       第四,顺应人口流动与新型城镇化。跨城就业、灵活就业是当前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特征。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异地贷款便捷办理,降低了人口流动的制度摩擦;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则把数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第五,守住资金安全底线,服务"好房子"建设。约10万亿元公积金资金的安全高效运用,是政策可持续的前提。本次修订一面拓宽运用渠道(政策性金融债、公租房建设运维),一面同步强化信用约束和处罚机制——"放得开"与"管得住"并行,是这次修订最鲜明的制度设计。

05 企业(单位)法律提示


       提示一: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是强制性义务,别把"没签合同"当挡箭牌。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设立账户;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和账户设立或转移(第十四、十五条)。单位不办理登记或不为职工设立账户的,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罚款上限由原条例的5万元大幅提高(第三十九条)。

       提示二:按时足额缴存不可打折扣。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汇缴单位部分和代扣代缴的职工部分;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十九、二十条)。逾期不缴或少缴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以"经营困难"为由长期不缴,不能对抗行政强制。

       提示三:确有困难的,走法定程序缓缴降比,不要自行"变通"。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比例并补缴(第二十条)。未经批准自行降比、缓缴,仍属于违法情形。

       提示四:缴存比例有上下限,不是企业"想定多少定多少"。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政府审核、省级政府批准(第十八条)。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中另行约定更低的缴存比例,超出法定权限的约定可能无效。

       提示五:管理中心督促义务加重,员工监督权明确。条例明确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履行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足额缴存义务,未督促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职工亦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义务。对企业而言,公积金合规将从"劳动仲裁个案"升级为"行政监管常态"。

       提示六:单位缴存部分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预算中列支(第二十三条)。合规缴存既是义务,也有税前列支的空间,建议企业纳入用工成本统筹。

06 个人法律提示


       提示一:公积金是"个人所有的钱",但提取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三条),且自存入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第二十一条)。但"钱是你的"不等于"想怎么取就怎么取",提取必须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九种情形。

       提示二:你的提取权利变宽了,手续变简单了。租房提取不再受"房租占比"限制;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可提取;申请提取无需单位出具证明,管理中心3日内作出决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主动通过官方渠道办理,别再找"黄牛"。

       提示三:贷款更快,跨城更顺。贷款审查时限缩短至10日(第二十六条);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转移接续、异地贷款逐步便捷办理(第三十一条)。跨城换工作不必急于销户提取,保留账户更有利于后续贷款资格。

       提示四:灵活就业人员有了"入场券",但细则要看地方。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第四十九条)。具体缴存基数、比例、支持政策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建议关注所在地公积金中心通知,评估后决定是否参与。

       提示五:三条红线千万别碰。一是骗提骗贷: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提取的,责令限期退回,3年内不得提取或贷款;违法获得贷款的,责令限期返还,5年内不得提取或贷款(第四十一条)。二是失信记录: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随账户转移,可能影响信贷、就业等场景(第三十八条)。三是刑事风险: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提示六:遇单位不缴、少缴,你享有监督和救济权利。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缴存义务(第三十五条);有权查询本人缴存、提取情况,对账户余额有异议可申请复核(第三十七条);管理中心逾期不缴或少缴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被单位长期欠缴的,可以主张补缴和相应权利。

结语


       这次修订释放的信号很清晰:公积金制度正在从"重归集、轻使用"转向"归集使用并重、覆盖更广、服务更优、监管更严"。

       对缴存人,是使用场景的扩大与办事效率的提升;对灵活就业群体,是纳入制度覆盖的历史性一步;对企业,是合规义务的明确与违法成本的抬升;对制度本身,是在约10万亿元资金规模下,兼顾"放得开"与"管得住"的一次系统性重塑。

       9月20日条例正式施行后,各地将陆续出台实施细则。具体的提取额度、频次、材料清单与灵活就业缴存办法,以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规定为准。企业和个人如有具体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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